2022-07-12 来源:成都万通汽车培训学校
女生性安全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下面给您提点有用的建议。
有网友爆料称四川南充阆中市东风中学校教师吕某某疑似性侵学生。据爆料称,该老师诱骗学生至宾馆迷晕后实施强奸行为,后又多次拍下不雅视频威胁,导致该名学生患上性病,并出现轻生倾向。
1、如果爆料信息具有扎实的证据支持,吕某无疑涉嫌强奸罪,网友关心的是应该判多少年,会不会死刑?
吕某采用迷奸的手段,在被害女生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法律上称之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性决定权,属于刑法意义的强奸行为,没有太大争议。关键是刑期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根据被害对象是否年满14周岁,将强奸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妇女(年满14周岁);二是明知或应知女性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施暴人吕某是老师,被害人是中学生,无论从行为人主体、案件情节和后果上看,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本质影响,原因在于:吕某利用老师的身份掩护,强奸被害人后,多次拍下不雅视频,构成对被害人的人格和隐私的严重侵犯,形成了二次伤害,该视频本已非法,却被用来威胁被害人,情节着实恶劣。更令人愤怒的是,被害学生因此患上性病,并出现轻生倾向,后果相当严重。但凭这两点就足以对吕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根据多起老师性侵女生的案件,总结如下犯罪套路。
1)行为人多以讨论学习成绩等学生关切并放松警惕的借口,将被害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单独约出来,到嫌疑人可以控制的场所,比如教师宿舍、私家车等等。
2)行为人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中午或者晚上学生在校的时间段,避开人多眼杂,不好实现目的。
3)多起案例表明,嫌疑人为控制被害人,不会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就范,而是将混有迷药的饮品交给被害人饮用,人不知鬼不觉地实现罪恶目的。
4)事后,行为人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以及被害人对于施暴者的依附和管理关系,通过写保证书、拍视频、拿考试和论文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不敢说出案情,导致抑郁甚至自杀倾向。
3、对应防范措施:
1)学校应当建立男老师与女学生的交往规范,对二者之间谈论的话题范围、方式、时间、地点做出约法三章,比如男老师不得与女生讨论感情话题,非紧急必要不得进入女生宿舍等等。
2)如果男老师在晚上要女学生单独谈论问题,女学生必须提高警惕,明确告诉老师:有事明天谈。
3)去跟老师会见,自己带好水,不是为了口渴之需,而是礼貌拒绝对方的赠饮。
4)无论孩子还是家长,都必须勇敢对性侵、性骚扰说不,懦弱只会纵容邪恶,刚强则会震慑淫威。
3、互联网媒体的发展、未成年人性教育的深入、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害女生和家长,不再是沉默的羔羊。
根据《2018年儿童性侵害案件统计和儿童性侵害预防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在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的受害者调查中,熟人的犯罪率高达87.87%。多起性侵案件的施暴者是亲戚、邻居、老师、医生这些看上去能够保护被害人的群体。越熟悉越容易放松警惕,越容易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将有特殊身份和职责的主体与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年龄提高到16周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大对强奸犯罪的打击力度。
而《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民事赔偿角度,专门为被害人延长了诉讼时效,为追索经济赔偿赢得了时间。
法律仍在竭尽所能为未成年女性的安全提供帮助,唯一的目的,就是杜绝素媛案的出现。
在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女性安全的氛围中,如果还是有被侵害的孩子,家长和自己除了要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外,还需要恰当的心理和精神疗愈。不得不承认,在性决定权的问题上,世界对女性而言,并不公平和安全。但是人类进步的发展趋势是,女性遭受的性伤害不应被歧视,而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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