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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内江工读学校电话)内江工读学校

2022-10-02 来源:成都万通汽车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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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铁佛镇一女初中生在校外被多人被殴打凌辱,相关视频在网络流传。

警方通报截图

4月6日晚,资中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因曾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警方决定对曾某某等5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因5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另一名违法行为人因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视频截图 

视频显示,一身着黑色上衣女生被多人围堵并遭到掌掴,打人者对周边的人称“来,让她来打”“想打的都可以来打”。被打女生面部通红,并在镜头前下跪。 

针对此事,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安局官方微博4月6日晚发布警情通报称,经查,3月31日下午3时许,因与铁佛某校学生孙某某(女,13岁)发生纠纷,曾某某等6人(均为13-15岁未成年女性,5人系在校学生)将孙某某带至铁佛某学校附近,采用扇耳光、逼迫下跪、掀上衣等方式对孙某某进行了殴打凌辱。 

2018年4月4日,因曾某某等6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资中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等5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因5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另一名违法行为人因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这次校园欺凌事件并不是个案,有可能正在你我身边发生着,打开新闻,校园欺凌的新闻比比皆是,让人不仅感叹少年强则国强,那若少年恶呢?

有人曾经是施暴者,有人曾经是受虐者,更多的人是冷眼旁观者,但这样的环境之下,我们能独善其身吗?

就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上

不少代表委员也对

遏制校园欺凌提出了建议

让我们先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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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针对校园暴力和欺凌说:“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认真研究校园欺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小玫认为,虽然防治校园欺凌已由不同层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进,但遏制校园欺凌,更重要的是专项立法。

高小枚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整合目前已有的学校防治校园欺凌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将目前已有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等内容予以整合,将其作为《反校园欺凌法》的一部分。 

 

依法惩治与行为矫正并举

除了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全国政协常务委员高小枚还强调行为矫正。“情节恶劣的要严惩不贷,情节轻微或年龄较小的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进行矫正。”比如,增设“社会服务令”、改革工读学校、确立“工读预备制度”等,并强调监护人追责与司法保护。

“及时有效地矫正校园欺凌,否则有可能会换来更严重的报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校长马景林认为,对于校园欺凌还是要分类别讨论。像淘气、恶作剧式的问题,要通过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而性质恶劣的,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并依法治教,综合发挥教育、行政和司法的作用,方能让戾气不再弥漫校园,让青春没有噩梦。

下面

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些

真实的校园欺凌案例

同时看看

我们的法官同行

如何审理这些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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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杜某(女,15岁)、赵某某(女,15岁)、武某(女,16岁)、胡某某(女,16岁)、王某某(女,15岁)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洋馆北侧紫御府附近,采取扇耳光等方式,无故对被害人廉某某(女,15岁)进行殴打,并将部分殴打经过拍摄成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情节恶劣。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于2015年4月1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及赵某某、武某、胡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廉某某人民币52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廉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得其谅解,在量刑时亦可酌予考虑,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刘某某、邬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廉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刘某某、邬某某、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一审判决根据刘某某、邬某某、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到相关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刘某某、邬某某以及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邬某某的辩护人所述邬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家庭、所受教育情况,不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亦不是可以减轻其罪责的理由,不予采纳。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延伸

本案属于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且因部分作案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而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普遍关注。事发后,海淀法院迅速指派担任涉案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法官指导校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审理期间,海淀法院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将寓教于审、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少年法庭特色工作融入审判全程。海淀法院邀请心理老师分别对三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与疏导,并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宣判前,结合北京高院拍摄的预防校园欺凌公益片,对被告人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法庭教育,对家长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最终,结合具体案情,以寻衅滋事罪对三名取保候审的成年被告人予以逮捕并判处实刑,切实体现了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北京法院网、新浪网等对宣判进行了网络图文直播,海淀法院在官方微博上就网友关心的问题由审判长进行逐一解答。

2016年11月23日,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现场

为贯彻落实《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各地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要求,海淀法院结合本案反映出的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方面的问题,于宣判后向海淀区教委发送“以此案为警示,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系列活动”的司法建议,表示愿与区教委形成合力,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初步遏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在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校园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统计显示,海淀法院审理的校园暴力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且70%的案件为共同犯罪,犯罪主体集中在在校男性未成年学生,约20%存在较为恶劣的侮辱行为。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校园欺凌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自述上学期间也曾遭遇过校园欺凌,打人者也未受到任何惩罚。而被害人廉某某此前也曾召集他人去向对方“示威”。海淀法院总结以往审理的涉校园欺凌刑事案件的经验,结合辖区中小学众多的特殊区情,发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即已开展人民法院与校园法制共建的传统优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探索出以“法制校长”和“亲职教育”两项特色工作为抓手,建立与教委、学区、学校的联动机制,针对学生、家长、老师三类群体,分别开展普法教育、亲职教育、依法治校理念教育的“2+3+3”校园暴力预防机制。该预防机制,从事件发生即先期介入矛盾化解,从学校入手,避免事件升级;在审判过程中辅以特色教育工作,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该做法得到了涉事少年、监护人、学校的多方认可,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钱某等7天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月×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女,17岁)与孙某(女)、周某(女)、郑某(女)、张某(女)、冯某(女)、沈某(女)及赵某(女,未满16周岁)等8人以被害人杨某说钱某坏话为由,经预谋将杨某约至公园,后带至宾馆,采取打耳光、脚踹、拽头发、表演色情节目等手段,对杨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自×月×日晚起,又将被害人杨某带至网吧、酒吧等地,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月×日晚,某酒吧老板见被害人脸上有伤,遂乘钱某等人不注意将其送往医院医治,杨某得以脱身。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沈某等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除被告人沈某外其余6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钱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教育意义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外的校园欺凌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为在校学生(职业中专、大中专院校),因被告人钱某听说杨某说其坏话,即纠集7名同学对杨某进行侮辱和殴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4天4夜,性质非常严重,情节非常恶劣!在这4天4夜当中,被害人身体上遭受的伤痛和精神上受到的折磨,用什么样的文字都难以形容,被害人用多长时间才能走出惊恐屈辱的心理阴影,常人亦未能预知。本案8名参与者中,除1人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外,其余7人均被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无疑,他们淡忘掉这段经历,再次扬起人生之帆破浪前行也需要一定时日。而且,此案牵动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数十名近亲属,他们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四处奔走,为孩子们担惊受怕、寝食难安、备受煎熬。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父母应加强对孩子假期活动的监管。在放假期间,孩子们离开学校,回归家庭。由于缺乏老师监管,父母又忙于自己的工作,他们的自由度比在校期间大很多。如果父母的监管跟不上,放任孩子自由行动,就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数名被告人4天没有回家,完全处于无人监管的失控状态。如果父母能够实施有效监管,也许他们就没有机会参与犯罪。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纵使父母再忙,也不能忘了孩子,忘了把孩子带到世上应承担的责任。在假期中,父母要为孩子制定学习、生活计划,按照休闲、健康、学习、安全的原则,合理安排假期活动。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踪、行为,时刻和孩子保持联系,并要求他们按时回家,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和死角,不给孩子留下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的机会。

2.要加强对孩子择友交友的教育。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时期,孩子们不知道哪些人可交、哪些人不可交,他们完全凭天性选择朋友,难免误入歧途、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少年通常不知道怎么把握交友的尺度,判断朋友的好坏,不知道应当为朋友提供哪些帮助,有时糊里糊涂就成了别人违法犯罪的帮凶。因此,父母要多留意孩子身边的玩伴,通过孩子、学校和其他家长等渠道,多了解孩子玩伴的情况。对于品行好的玩伴要告诉孩子为什么可以和他们交往,对于品行不端的玩伴要教育孩子为什么不能和他们交往,使孩子逐渐明白择友的标准,学会独立自主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学会判断什么人可交、什么事可做,防止因交友不慎走错路、做错事。

3.要加强对孩子基本行为规范的教育。人生在世经常与人交往,需要懂得与人交往的基本常识。如: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此案中,8名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挟持其4天4夜不能回家,严重超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范和一般认知。这种行为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而且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批判。在与人交往方面,没有高深的道理,有的只是对生命的敬畏,对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的遵守。建议父母劳作之余,多跟孩子谈心,让孩子时刻感受到父母的温暖,教育孩子如何做人处事,知荣辱、思进取,善待他人,拒绝冷漠。

4.思想树人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人在世上没有自然和社会知识不行,没有科学知识也不行,没有崇高理想、高尚品德更不行。不论一个人的知识多渊博,如果他思想不健康、态度不端正,在工作、生活、学习中不爱国、不尊老、不友善,那么他的知识对中华民族来说就等于零,甚至是负数。本案8名参与者年龄都不大,正是汲取营养、茁壮成长的好时节,却受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动辄纠集多人进行侮辱和殴打,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种错误的行为方式,来源于灵魂深处的错误思想。他们没有找到自己的人生目标,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活着及怎么活好,更不知道如何与同学友好相处,共同进步,以至于仅因听说被害人说其坏话,即纠集多人报复伤害。少年法庭应切实把思想树人作为少年审判的重要工作理念,在教育挽救失足孩子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中,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人,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育人,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使他们在纷繁复杂、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永远不迷航不失足,永远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齐发展。

来源:综合中国审判、中国青年网、中国教育报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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