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0 来源:成都万通汽车培训学校
2020年3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对原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卿琳受贿一案的细节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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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卿琳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学校工程款划拨、获取工程项目、学校食堂经营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安永钢、刘某1、刘某2、王某、胡某、黄某、刘某3、李某2、李某3所送现金共计24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楼工程工程划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龙湾××区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安永钢送的现金15万元。
二、2010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场平工程划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家里收受该工程工作人员刘某1委托卿琳同学盈宾送的现金30万元。
三、2011年至2018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和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宜宾中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承建新校区B地块公共厕所及网球场工程等工程在承建、划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办公室等地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2送的现金24万元。
四、2011年至2018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和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宜宾佳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学校食堂、直饮水、小卖部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先后八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送的现金121.5万元。
五、2012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新校区综合楼划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收受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胡某送的现金10万元。
六、2013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南岸新校区10KV供配电工程划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先后二次收受该工程承包人黄某送的现金30万元。
七、2013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学生食堂、室外体育场工程划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龙湾××区办公室收受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刘某3送的现金5万元。
八、2014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和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宜宾市悦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送的现金5万元。
九、2014年,卿琳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和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之便,为宜宾欧陆宝和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签定校协合作协议等到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宜都花园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原经理李某3送的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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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卿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5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卿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卿琳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卿琳退缴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卿琳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卿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卿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卿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卿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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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检速报
编辑:牛牛 | 责任编辑:二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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